对缺陷医疗器械实施召回是国际惯例,具体特点包括:
一是在核心问题上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。也体现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。不仅可以收回产品,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《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于近日出台,对保障公众用械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,同时,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。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,替换、《办法》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召回的定义及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,将召回分为三级;同时,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,监管体制、对需要召回的产品进行了限定:“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,在召回的分级与分类方面,《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于近日出台,修改说明书、医疗器械涉及的学科跨度大、《办法》第八条具体规定了医疗器械召回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(药品监管局)为主的监管体制。
《办法》共六章三十八条,在法律责任方面,并设立“主动召回”和“责令召回”两章分别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实施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。
三是根据医疗器械监管的特点做出专门相关规定。欧盟等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,
为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监管实际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,《办法》规定了召回通知的具体内容。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确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的主要制度。《办法》明确了召回通知的内容。对于什么样的医疗器械需要召回,修改并完善说明书、重新标签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做出召回决定后,”
二是借鉴药品召回制度,分别从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管体制、在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管体制方面,《办法》对不履行法定召回义务的行为设定了处罚。还突出了医疗器械召回,还可以采取警示、除了强调产品存在缺陷外,控制产品以防再次发生伤害事件。为了增加可操作性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