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县检察院委托,
经审理查明,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并能正常击发的枪支2支,被告系三级肢体残疾人,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系三级肢体残疾人,
法院审理认为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。依法可适用缓刑。可酌情从轻处罚。2016年1月21日,卓某长期非法持鸟铳,
日前,请求从轻处罚。表明被告具备社区矫正条件。
鉴于被告人卓某有悔罪表现,被告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古田县司法局对卓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报告,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接到举报后在凤都镇“洋头洋”田中卓某厝中当场查获鸟铳2支。2支鸟铳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且能正常击发,由扣押机关销毁。
(责任编辑:综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