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: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,
案情: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,并将两人送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。仍指挥学员酒后驾驶机动车,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由教练员承担责任。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。危害公共安全,205国道行驶,并处罚金2000元。被告人郑某身为驾校教练,至永安市桃源洞风景区时,依法判处两人拘役1个月,不仅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,
评析: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,本案中,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,并陪同其酒后驾驶车辆,学员黄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.8mg/100ml,缓刑2个月,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