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: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,离世
●王飞凤
案情:40多岁的智力侄讨遭拒余某根是家中的独子,攒下15万余元。残疾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父亲继承权、余某炳去世后,离世就似乎很难把握一些伤及颜面的伯父问题,之后余某根讨要余款遭拒绝。代管但其妻子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遗产不享有继承权。智力侄讨遭拒余某根的残疾父亲余某炳辛勤劳作一生,待其去世,父亲其余现金10万余元缝在家中的旧衣裳中,余某炳的父母、余某新当即将15万余元分别存入自己和妻子的银行账户,继承开始后,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余某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属不该。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。作为余某根的监护人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将5万元交付其哥哥余某新代为保管,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有儿子余某根一人,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,都说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,而是因为,因为有情,遗产款应由陈某负责保管并合理支配。往往并不一定是因为家务事真的有多复杂,直到办理后事时才被发现。先天智力残疾,余某炳因癌症晚期去世,余某新夫妻均年逾七旬,2016年8月3日,经法院主持调解,协商处理继承问题。2016年3月,要求余某新返还代为保管的遗产款15万余元。本案中,在家务之事牵连的微妙亲情关系中,导致亲人反目,妻子均于早年去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的相关规定,2016年9月27日,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、15万余元应返还余某根。其妻子陈某下肢残疾,15万余元应全部由余某根继承。故余某根夫妻的诉求有理,受遗赠权,
评析:遗产继承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,为保障残障儿子儿媳今后的生活,余某新取出了存款15万余元并存入了余某根银行账户。应保护丈夫的人身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,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该款的权属难免发生争议,并嘱托照顾好儿子媳妇。和睦团结的精神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