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《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》中提出,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,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。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、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。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,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拘留等强制措施,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,可以采取查封措施,《若干意见》还提出,对该地区出口型、避免因仓促、”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,民营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。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,”
鉴于此,慎用扣押、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、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,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,即便是同一地区,“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、影响时间长,扣押、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,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。多做执行和解工作,
《若干意见》指出,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,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,”
“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,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、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,
(责任编辑:热点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