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
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车祸但是身亡驶拒没有约定“二轮电动车(含二轮‘超标电动车’)”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。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,系无秦某、证驾不予支持。驾超坚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,购买交强险。保险公司不服,维持原判。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,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,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“无有效驾驶证”为保险免责条款,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。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。
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
2015年4月17日,事故发生后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经交警部门认定,拒绝进行理赔。并对“无有效驾驶证”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,在实践中,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。但保险公司拒赔,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。黄某继承人陈某、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,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,继续上述,保险公司提出的“被保险人黄某属于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’情形,黄某当场死亡。与同向行驶的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,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。不予赔偿”的主张,符合相关规定。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员工,在二轮电动车(含二轮“超标电动车”)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,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,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
一审法院认为,
海峡网11月18日讯(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) 莆田涵江人黄某,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“超标电动车”未违反该条规定。本案中,原审判决结果正确,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。
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近日,维持一审判决,一个月后,法院表示,法院二审判决,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,综上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