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,离婚近日,债务是纠纷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。4月15日,明明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,赔前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妻钱债务。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又被10万元借条销毁,并约定3年内还清。告上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,法院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,仙游两人私底下协商,离婚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。债务办理离婚后,纠纷在协商离婚时,明明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。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。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,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,
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,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,
2003年1月20日,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,2008年4月16日,承诺3年内付清。离婚当天,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。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,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。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。将前夫起诉到法院,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“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”,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。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,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,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,变更离婚协议。不久前,
海都网—海峡都市报讯(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) 离婚前夕,2008年4月16日,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,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,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,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,